(2017)川0124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魏凯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24刑初277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魏凯 出生日期 1974年7月15日 民族 汉 性别 男 身份证号 户籍 四川省郫县 前科 1997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江苏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3年8月22日刑满释放。 强制措施 2017年3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意 见 公诉机关 四川省郫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 郫检公诉刑诉(2017)274号 指控 事实 2017年3月11日21时许,民警在郫县何公路598兵工医院路口段挡获醉酒后驾驶一辆川A8×××0号小型轿车的被告人魏凯。经鉴定,被告人魏凯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2.6mg/100ml。2017年3月15日上午,被告人魏凯接电话通知后到郫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调查。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建议判处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辩解 意见 对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无最后陈述意见发表。 判决 理由 被告人魏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魏凯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亦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 判决 结果 被告人魏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组织 宣判日期 审 判 员 邓 勇 二О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清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