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刑更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潘凤海故意杀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凤海,潘凤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50号罪犯潘凤海,男,1958年1月21日生于吉林省集安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1日作出(2002)吉刑核字第175号刑事裁定,认定潘凤海犯故意杀人、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民事赔偿43040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6日将罪犯潘凤海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7年12月16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罪犯潘凤海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本院分别于2011年4月28日、2014年9月17日将罪犯潘凤海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1年5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7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潘凤海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7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潘凤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凤海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许力中审判员 迟守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