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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厦门建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厦门海福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建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厦门海福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446号原告:厦门建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安岭二路86号第五层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1581995663。法定代表人:陈永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良仲,福建策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海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马青路909号三号综合楼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483662。原告厦门建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兴工程公司)与被告厦门海福实业有限公司(海福实业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建兴工程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以海福实业公司已偿还全部拖欠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建兴工程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建兴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建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68元,由厦门建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荣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慧敏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