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4民初32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潘必豪与郑南、陈慧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必豪,郑南,陈慧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4民初3211号之1原告:潘必豪,男,汉族,1985年6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被告:郑南,男,汉族,1965年6月25日出生,住海南省三亚市。被告:陈慧钟,女,汉族,1969年10月2日出生,住海南省三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必豪诉被告郑南、陈慧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必豪于2017年4月24日以被告已与原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必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必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16元,减半收取11058元,由原告潘必豪负担。审 判 长 黄豪新人民陪审员 杨志明人民陪审员 赖 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钟铸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