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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4民初32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潘必豪与郑南、陈慧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必豪,郑南,陈慧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4民初3211号之1原告:潘必豪,男,汉族,1985年6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被告:郑南,男,汉族,1965年6月25日出生,住海南省三亚市。被告:陈慧钟,女,汉族,1969年10月2日出生,住海南省三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必豪诉被告郑南、陈慧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必豪于2017年4月24日以被告已与原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必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必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16元,减半收取11058元,由原告潘必豪负担。审 判 长  黄豪新人民陪审员  杨志明人民陪审员  赖 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钟铸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