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2民初6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杨天俊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支公司唐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天俊,唐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6829号原告:杨天俊,男,199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被告:唐伟,男,198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双湖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社代码:91500112450530594L。负责人:陈静,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杨天俊与被告唐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杨天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天俊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杨天俊负担。审判员  陶本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樊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