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执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一审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2执48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被执行人雷某某,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雷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雷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雷某某向申请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雷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雷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李丽萍分期给付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2民初42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石承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