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广与朱建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广,朱建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945号申请执行人李广,男,1971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朱建芳,男,196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李广与朱建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74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调解书:朱建芳支付李广货款人民币48000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履行。诉讼费合计1000元,由李广负担500元,由朱建芳负担5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本院扣划了朱建芳银行存款25701元,本案收取执行费627元,发还申请人23074元。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苏E×××××汽车,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经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朱建芳实施了司法拘留措施,但仍未履行,并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并无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除了���划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74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邵 钧审 判 员 葛晓春代理审判员 唐慕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