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6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宋黑熊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黑熊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十四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6民初526号原告陕西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蔡晓芸,陕西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宋黑熊,男。原告陕西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宋黑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十四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陕西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13元,减半收取406.5元,被告宋黑熊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淑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