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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执3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吕云兵与马超、郭文秀、马炳林、吕云兵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云兵,郭文秀,马炳林,马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4执3001号申请执行人:吕云兵,男,汉族,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执行人:郭文秀,女,1963年11月2日出生,回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执行人:马炳林,男,1963年7月16日出生,回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执行人:马超,男,1988年3月21日出生,回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6)新0104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锁定被执行人马超新A200**,思域,汽车的车辆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