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5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林某某、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5执160号申请执行人林某某,男。被执行人何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7)桂0105执1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农 艺审 判 员 林 尧代理审判员 彭剑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梁圣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