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申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海亿马平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同辉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上海亿马平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芦万龙,同辉融资租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同辉融资租赁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申1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上海亿马平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沪宜公路1255号E-72。法定代表人:芦万龙,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芦万龙,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建湖县,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同辉融资租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同辉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变更为现名],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龙华中路596号东楼名义层10楼1010室(实际层9层)。法定代表人:缪炯,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贤龙,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上海亿马平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马平川公司)、芦万龙因与被申请人同辉融资租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辉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1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亿马平川公司、芦万龙申请再审称:1、涉案车辆系同辉公司于2013年9月购买、于2014年5月交付给其,根据汽车行业的常规,出厂后三个月未销售就是库存车,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车辆按照新车价格计算,故同辉公司交付给其的车辆不符合合同所约定的新车;2、同辉公司交付车辆时并未告知其车辆为库存车,其在2014年8月车辆发生事故时经修理厂告知才得知,故同辉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应按照“退一赔十”的标准赔偿其损失人民币8,580,000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十)、(十一)、(十二)项之规定,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裁定再审。同辉公司提交意见称:1、双方之间为融资租赁合同,其根据合同约定交付的车辆为新车,亿马平川公司、芦万龙清楚车辆的来源情况,故其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亿马平川公司、芦万龙的融资目的已经实现;2、亿马平川公司、芦万龙在2014年8月得知车辆出厂时间后,并未与其公司沟通或提出异议,直到诉讼中才提出库存车问题,但其交付的车辆是新车,并非二手车,不影响车辆本身质量和车辆使用。据此,其认为一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亿马平川公司、芦万龙的再审申请。本院审查中,亿马平川公司、芦万龙表示:同辉公司提供给其的车辆购买时不是库存车,但交给其时已经属于库存车;上述车辆不是二手车,是无人使用过的库存车。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同辉公司提供给亿马平川公司、芦万龙的车辆交付时虽超过了出厂日期三个月以上,但双方之间并非汽车销售合同关系,而是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在汽车销售中使用的库存车概念并不适用于本案,且同辉公司提供给亿马平川公司、芦万龙的车辆并非经他人使用过的二手车,车辆的品牌、车型、价格均符合合同约定,故亿马平川公司、芦万龙主张同辉公司提供的车辆不符合合同约定,缺乏依据,本院难以采信。亿马平川公司、芦万龙认为同辉公司构成欺诈,要求赔偿,超出原审原告诉讼请求范围,故本院不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亿马平川公司、芦万龙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再审,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一审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故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海亿马平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芦万龙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陶永信审判员 魏海虹审判员 毛慧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晓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