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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蕾诉被告古蓉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蕾,古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2民初883号原告王蕾,男,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农民,住宝鸡市渭滨区。被告古蓉,女,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农民,住宝鸡市渭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蕾诉被告古蓉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蕾承担。审判员  白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