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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102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冯磊与徐金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磊,徐金龙,冯磊,徐金龙,冯磊,徐金龙,冯磊,徐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2民初474号原告:冯磊,男,198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拉萨市。被告:徐金龙,男,199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拉萨市。原告冯磊与被告徐金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冯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冯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磊撤诉。案件受理费303.9元,减半收取计151.95元,由冯磊负担。审判员 德  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德吉央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