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11民初1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戈与洛龙区古城路奥体花城荣卓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戈,洛龙区古城路奥体花城荣卓物业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1526号原告:张戈,男,汉族,1981年6月16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文丽丽,女,1952年2月7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系原告母亲。被告:洛龙区古城路奥体花城荣卓物业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古城路西段29号奥体花城物业楼。法定代表人:许广松。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张戈诉被告洛龙区古城路奥体花城荣卓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戈承担。审判员  张唯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段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