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3执恢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家蓉与刘登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蓉,刘登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3执恢33号申请执行人张家蓉,女。被执行人刘登云,男。张家蓉与刘登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开江民初字第82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刘登云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家蓉借款本金9万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登云至今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登云在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江县管理部账户上有公积金存款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登云在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江县管理部账户上的公积金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秋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江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