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5民初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翠红与陈峰、李保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翠红,陈峰,李保桃,陈仁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46号之二原告:朱翠红,女,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告:陈峰,男,198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告:李保桃,女,196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告:陈仁贵,男,195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朱翠红诉陈峰、李保桃、陈仁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朱翠红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2016)鄂0105民初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陈峰、李保桃、陈仁贵价值300万元的财产,对财产保全担保人朱宝利所有的位于武汉市经济开发区沌阳街郭徐岭村房屋(建筑面积335.35平方米)及武昌区临江大道57号江南明珠园江顺轩1单元8-9层1室房屋(建筑面积287.68平方米)的交易手续予以查封、冻结;并对财产保全担保人李玲所有的位于江汉区新华路186号福星城市花园3号楼2单元404室房屋(建筑面积128.87平方米)的交易手续予以查封、冻结。2017年4月17日,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向本院送达联系函,请求协助解除对朱宝利名下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朱宝利作为财产保全担保人为朱翠红提供担保,现朱翠红诉陈峰、李保桃、陈仁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朱翠红胜诉,担保财产均可以解封。朱翠红仅申请对担保人李玲名下的房产予以解封,未申请对担保人朱宝利的担保财产予以解封,现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以本院查封朱宝利的财产阻却执行为由,请求本院协助解除对朱宝利名下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经合议庭评议,本院依职权解除对朱宝利担保财产的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财产保全担保人朱宝利所有的位于武汉经济开发区沌阳街郭徐岭村(建筑面积335.35平方米)房屋交易手续的查封、冻结;二、解除对财产保全担保人朱宝利所有的位于武昌区临江大道57号江南明珠园江顺轩1单元8-9层1室(建筑面积287.68平方米)房屋交易手续的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 娇人民陪审员 沈纪奎人民陪审员 刘国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少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