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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3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于红与康家清、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红,康家清,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3920号原告:于红,女,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家。被告:康家清,男,199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敬宾街3-1号。原告于红与被告康家清、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于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左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曲芸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