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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1民初1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与冀学智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冀学智,程秀娟,冀黎光,冯秀萍,冀国栋,崇玉凤,冀保生,张媛媛,冀志国,庞瑞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1582号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全富,董事长。被告冀学智。被告程秀娟。被告冀黎光。被告冯秀萍。被告冀国栋。被告崇玉凤。被告冀保生。被告张媛媛。被告冀志国。被告庞瑞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冀学智、程秀娟、冀黎光、冯秀萍、冀国栋、崇玉凤、冀保生、张媛媛、冀志国、庞瑞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由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海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