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天津冠江安保防范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冠江安保防范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36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冠江安保防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当城村。法定代表人:张可龙,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龙川路2号17号楼底商102号。法定代表人:张逸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泰,天津中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天津冠江安保防范技术有限公司与天津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股权登记记录,我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汪若磊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佳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