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民终3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淮安市中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宿迁市洋河新区仓集镇人民政府与公司因投资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淮安市中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宿迁市洋河新区仓集镇人民政府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终31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安市中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武墩农机站院内。法定代表人:钟庆鸿,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丽丽,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苏,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宿迁市洋河新区仓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宿迁市洋河新区仓集镇前府路。法定代表人:王坚,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培坤,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淮安市中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公司)、宿迁市洋河新区仓集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仓集镇政府)因投资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原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2016)苏0811民初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盈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丽丽、王苏,上诉人仓集镇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中盈公司与仓集镇政府签订的涉案投资协议涉及天然气供气中心门站及仓集镇集中住宅小区供气两个项目,两个项目相互独立但又有关联,中盈公司前期投入的费用应当是针对两个项目进行,客观上无法进行分割,一审判决仓集镇政府赔偿的损失费用缺乏关联性证据,且对中盈公司主张的工人工资的合理性及有无实际支出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原淮安市清浦区(现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16)苏0811民初3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重审。淮安市中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939元予以退回;宿迁市洋河新区仓集镇人民政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31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朱月娥代理审判员 王 纯代理审判员 马作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