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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3执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刘平革诉张耀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平革,张耀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1174号申请执行人刘平革,男,197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耀军,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平革与被执行人张耀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平革在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623民初168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刘平革申请延期执行(2016)内0623民初168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由,向本院提出中止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3民初16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志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