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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1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李志明与靳春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明,靳春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1460号原告:李志明,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冰坦,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靳春丽,女,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李志明与被告靳春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李志明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明申请撤回对被告靳春丽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志明负担。审判员  段XX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邵 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