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2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佳君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佳君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302刑初84号公诉机关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佳君,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尖草坪区。2016年6月29日被抓获后临时羁押于河北省磁县看守所,7月6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阳城检公诉刑诉(201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佳君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30日决定改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敏,书记员吕筱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佳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佳君为通过帮他人办理银行信用卡挣取手续费获利,委托不法分子非法制造阳泉市某职业学校印章,为银行出具虚假的信用卡申请人工作材料,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被告人张佳君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张佳君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初,被告人张佳君通过熟人以阳泉市某职业学校教师身份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分行桃河支行(以下简称工行阳泉分行桃河支行)办理一张公务卡。通过办卡得知工行办理公务卡程序简单,后其陆续联系42名办卡人以此谋利。同年3月底的一天,张佳君在本市城区桥北街附近委托一名男子私刻了“阳泉市某职业学校”的公章一枚,并在市级公务用办卡人员工作证明上加盖该印章提交工行阳泉分行桃河支行,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工行阳泉分行桃河支行未严格审核办卡申请人身份即上报工行山西省分行出卡。4月27日,张佳君又使用该印章伪造了一份单位证明,持该证明到工行阳泉分行桃河支行领取信用卡,交给办卡人员并收取手续费。事后,张佳君将印章烧毁。经鉴定,该印章系伪造。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书证:阳泉市某职业学校证实:张某某、张佳君等人均不是该单位工作人员。2、书证:工行阳泉分行出具的书证证实孔令明等37人办理公务卡(以阳泉市某职业学校名义)。其中:3人销卡(销户)、7人还清透支款及利息、2人正常分期还款、25人未及时还款形成逾期。3、书证:办理公务卡书面申请,工行阳泉分行出具,加盖“阳泉市某职业学校”印章。4、办理公务卡证明:张佳君、王某某身份证及市级公务用办卡人员工作证明,以上均加盖“阳泉市某职业学校”印章。5、鉴定意见: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实被告人张佳君办理公务卡资料使用的印章不是阳泉市某职业学校的印章。6、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人员资质证明可以证实梁某某等三名鉴定人员具有文书司法鉴定资质。7、书证:公务卡领取明细表证实2015年4月27日张佳君、王某某领取了王某甲等42人的公务卡。8、书证:单位证明(加盖“阳泉市某职业学校”印章)一份,证实被告人张佳君伙同王某某伪造证明到工行阳泉分行桃河支行领取42张公务卡的事实。9、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已于2016年12月2日将鉴定结论通知了被告人张佳君。10、证人徐某某的证言可证实:被告人张佳君为王燕芳等8人办理的信用卡逾期形成透支。11、辨认��录:经史某某等人辨认确定被告人张佳君为办理公务卡的犯罪嫌疑人。12、报案材料:工行阳泉分行吴某某、徐某某的报案材料证实工行阳泉分行发现张佳君等人办理的公务卡逾期形成透支,且资料虚假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13、证人史某某的证言可证实:史某某与被告人张佳君的妻子王某某系同事关系,都在阳泉市某职业学校工作。史某某在工行阳泉分行办理公务卡时认识了徐某某,王某某听说可以为亲友办公务卡的消息后告诉了张佳君。张佳君通过史某某找到了徐某某办理了公务卡。14、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阳泉市某职业学校史某某到工行阳泉分行办理公务卡时,徐某某告诉史某某可以介绍单位职工办卡,因徐某某单位有办卡任务。2015年3月底,被告人张佳君到工行找到徐,并���给其43人申请办理公务卡的资料。2015年4月27日,被告人张佳君伙同史某某、王某某拿着阳泉市某职业学校的单位证明取走了42个人的公务卡。次日,黄某某和欧某某拿着阳泉市某职业学校的单位证明取走了3张公务卡。15、证人李某某、王某乙的证言证实:二人系阳泉市某职业学校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印章管理。被告人张佳君向阳泉市工行提供的市级公务用卡办卡人员工作证明、单位证明、领卡名单上加盖的“阳泉市某职业学校”的公章均不是二人用印。史某某、王某某也没有找二人用印。16、证人董某某、王某某、史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他们通过熟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张佳君,办理公务卡后,张佳君收取了“手续费”。17、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1日,被告人张佳君提交了加盖��阳泉市某职业学校”印章的工作证明等资料为51人办理公务用卡。这些卡于2015年4月27日由张佳君、王某某签字领取。后这批卡形成透支。2015年9月部分办卡人员到工行阳泉分行反映他们都不是阳泉市某职业学校的工作人员,被告人张佳君帮他们办卡时收取了一定数额“办卡费”。18、河北省磁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6月29日23时许河北省磁县公安局刑警队民警孔令平、王飞在京港澳高速冀豫界执行查控任务时,将涉嫌信用卡诈骗的网上在逃人员张佳君抓获。19、河北省磁县看守所出具的羁押证明证实:犯罪嫌疑人张佳君2016年6月30日在河北省磁县看守所临时羁押,2016年7月5日被山西省阳泉市公安局民警张志鹏、王承威带走。20、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可以证实被告人张佳君出生于1980年。21、被告人张佳君供述:通过妻子王某某认识了史某某,史说可以为其办一张公务卡。办卡过程中又认识了徐某某,于是帮助他人办理公务卡。公章是其本人伪造的,私刻的,在本市桥北街,2015年5月已烧毁。办卡共43人。每卡收取12%办卡费。22、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以证实用于鉴定的印章印模来源于阳泉市某职业学校。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佳君以为他人办理银行信用卡谋取不法利益为目的,伪造了事业单位“阳泉市某职业学校”的印章,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佳君归案后全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本院对其��刑时,依法予以体现。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其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误,本院依照从旧兼从轻之法定原则予以纠正。综上,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佳君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17年4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郗利民人民陪审员 刘俊辉人民陪审员 赵红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耿霈瑶书 记 员 董永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