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02执10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周纯、杜明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纯,杜明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02执10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纯,女,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现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被执行人杜明永,男,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申请执行人周纯与被执行人杜明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402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纯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杜明永支付借款150000元、案件受理费3300元,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5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申报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工商股权信息,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本院已于2017年4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书面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执行告知书十日内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不同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402执10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清河代理审判员 于 洋执 行 员 蒋宇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童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