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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2民特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李付平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付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382民特18号申请人李付平,女,196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申请人李付平申请宣告彭燕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付平诉称,被申请人彭燕与申请人李付平之子陈海益登记结婚后生育陈耀军。2010年6月,陈海益在长沙被人杀害,被申请人彭燕即在陈海益安葬后不久外出,至今杳无音信,下落不明,现请求法院宣告彭燕失踪。经查,彭燕,女,198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桥头河镇五星村××组,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彭燕与申请人李付平之子陈海益于2006年8月25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于2007年4月14日生育男孩陈耀军。2010年,陈海益意外身亡(其户口于2011年7月24日被注销)。被申请人彭燕在陈海益死后不久即离家外出,下落不明。之后,小孩陈耀军则由申请人李付平夫妇(注:李付平之夫陈正雄,出生于1955年1月4日,汉族,农民,住涟源市桥头河镇五星村××组)直接抚养。2016年12月16日,申请人李付平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判决宣告被申请人彭燕为失踪人。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7年1月10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彭燕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彭燕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彭燕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李付平申请宣告其失踪,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彭燕为失踪人;二、指定申请人李付平为失踪人彭燕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邱乾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严晓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