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郭延洪与李建喜、刘秀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延洪,李建喜,刘秀霞,X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785民初88号原告:郭延洪。委托代理人郭辉。被告:李建喜。被告:刘秀霞。被告:XXX。原告郭延洪与被告李建喜、刘秀霞、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延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欠款本金170581元及利息。2、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20日,杜乐成与原、被告三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一份。三方约定,杜乐成将对被告所享有的债权170581元转让给原告所有,该协议系三方自愿签订,原协议中约定利率为16%,XXX为该笔业务提供连带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后两年。协议签订后,被告已向原告偿还本金31000元,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39581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李建喜、刘秀霞、XXX欠原告郭延洪债权转让款本息139581元,已付30000元,剩余109581元,原告自愿放弃30581元及利息,余款79000元于2017年5月20日之前付清;二、若被告未按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仍按109581元向法院申请执行;三、案件受理费1856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展坤祥人民陪审员 臧 战人民陪审员 董怀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纪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