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6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吴泽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泽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06刑初201号公诉机关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泽,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2016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执行逮捕,2017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以保莲检公诉刑诉[201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泽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庞会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吴泽驾驶一辆遮挡号牌的香槟色尼桑骐达轿车,行驶至河北省保定市北三环与恒祥大街交叉口时,执勤交警王某、辅警冯秀刚、刘某示意其停车检查。被告人吴泽未停车,驾车拐弯北行至大西良村口往北约200米处。民警王某、李某等人赶到现场执法时,被告人吴泽、老强(现在逃)辱骂、暴力袭击王某、李某等人,致使王某面部挫伤、口腔黏膜破损,李某左上肢挫擦伤、左下肢挫伤,老强抢走王某、刘某、李某的执法记录仪,妨害民警执法。案发后,被告人吴泽赔偿王某、李某、冯秀刚、刘某共计人民币85000元,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且有受案登记表、破案、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诊断证明、谅解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泽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泽使用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泽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泽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杨 超人民陪审员 吴圆圆人民陪审员 张晓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臧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