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杨鑫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47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鑫,男,199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资阳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18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渝沙检刑诉(2017)509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3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杨鑫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三峡广场世纪银行大厅,以1500元的价格贩卖2.7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和0.41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谭某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抓获,当场查获毒品毒资。被告人杨鑫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杨鑫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8日至2018年7月1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将公安机关扣押的甲基苯丙胺类毒品3.14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涂诵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潇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