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3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江科、武宣县宏鑫页岩砖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科,武宣县宏鑫页岩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3执28号申请执行人江科,男,197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武宣县。被执行人武宣县宏鑫页岩砖厂,住址地:广西武宣县二塘镇乐业村民委石梯。执行合伙人:苏东。申请执行人江科与被执行人武宣县宏鑫页岩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武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323民初8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武宣县宏鑫页岩砖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科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5870.0元,执行费738元。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武宣县宏鑫页岩砖厂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查询了被执行人武宣县宏鑫页岩砖厂银行、车辆、房产、地产信息,但均无信息记录。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323民初8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文军审 判 员 雷德科代理审判员 陶玉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饶刘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