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4民初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守银与被告李小龙、第三人吴xx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银,李小龙,吴xx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4民初1177号原告:王守银,男,汉族,生于19xx年x月xx日,住四川省大竹县高穴镇。被告:李小龙,男,汉族,生于19xx年xx月xx日,住四川省大竹县白塔村。第三人:吴xx,男,汉族,生于19xx年xx月x日,住四川省大竹县高穴镇。原告王守银与被告李小龙、第三人吴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守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守银负担。审判员 苏宏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 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