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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民初2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2427盐城金泽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沁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金泽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沁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2427号原告:盐城金泽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建阳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蒋成红,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沁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南岳村。法定代表人:周君华。原告盐城金泽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泽公司)与被告江苏沁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金泽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金泽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金泽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泽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1元,由金泽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梦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艳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