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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6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马鞍山金泉工业介质科技有限公司与进发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金泉工业介质科技有限公司,进发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6民初699号申请人:马鞍山金泉工业介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新区新材料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刘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祖斌,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昊,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进发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茶屿压缩机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建平,该公司执行董事。马鞍山金泉工业介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泉科技公司)与进发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发轴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金泉科技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进发轴承公司的银行存款28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等值财产。申请人金泉科技公司以其所有固定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金泉科技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进发轴承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申请人马鞍山金泉工业介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水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