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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民辖终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白根道与武威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登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根道,武威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登祥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民辖终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根道,金昌市金川区双湾镇康盛村*组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威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西关街*号。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登祥,,武威市凉州区金沙乡李家磨村*组村民。上诉人白根道因与被上诉人武威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李登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昌县人民法院(2016)甘0321民初30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白根道上诉称,请求撤销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2016)甘0321民初3096号民事裁定,由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并予审判。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是合同关系,不存在不当得利,本案的合同在永昌县法院管辖范围内实际履行,应根据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确定由永昌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白根道与被上诉人武威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李登祥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产生纠纷,应按合同纠纷确定案件管辖。一审法院以不当得利纠纷确定管辖法院不当,上诉人白根道的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2016)甘0321民初309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樊新平审 判 员  陈海东代理审判员  厍运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齐淑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