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清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天柱、王天柱以被申请人陕西重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重信混凝土有限公司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天柱,王天柱以被申请人陕西重信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重信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清申5号申请人:王天柱,男,1963年7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重信混凝土有限公司股东,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代理人:王欣,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陕西重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办事处杜城杜村。法定代表人:王永利,执行董事兼经理。申请人王天柱以被申请人陕西重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信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成立清算组进行公司清算为由,申请对重信公司强制清算。本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重信公司因逾期不接受公司年检,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经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了西工商处字﹝2013﹞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了重信公司的营业执照。重信公司至今未能成立清算组依法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申请人王天柱作为股东申请法院强制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王天柱对被申请人陕西重信混凝土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审判长 田任华审判员 郝海辉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靖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