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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5民初1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赵正国与被告梁平区××镇××村7组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正国,梁平区××镇××村7组,重庆市梁平区××镇××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1997号原告赵正国,男,汉族,生于1945年10月27日,重庆市梁平区人,住梁平区。委托代理人资云峰,重庆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平区××镇××村7组。负责人龚元平,该组组长。被告重庆市梁平区××镇××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邱以秀,该村主任。上述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黄在前,男,汉族,生于1971年6月17日,重庆市梁平区人,住梁平区。上述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蒋文勇,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正国诉被告梁平区××镇××村7组、重庆市梁平区××镇××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定于2017年4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但原告经本院的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白在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娅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