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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刑终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吴英杰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英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刑终480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英杰,男,1995年2月25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文盲,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2011年1月26日因盗窃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不执行);2012年5月17日因盗窃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2年9月27日因盗窃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2016年10月17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0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审理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英杰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2017)浙1082刑初240号刑事判决,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杰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吴英杰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原审被告人吴英杰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英杰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英杰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英杰撤回上诉。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7)浙1082刑初24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虎林审 判 员  张妙君代理审判员  郑婷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异书 记 员  徐祖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