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民终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章文立、胡连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文立,胡连弟,唐美琴,兰溪市黄店镇八角井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兰溪市黄店镇八角井村村民委员会,唐土祥,唐永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10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章文立,男,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连弟,男,196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美琴,女,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溪市黄店镇八角井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原为兰溪市黄店镇篁屿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黄店镇八角井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溪市黄店镇八角井村村民委员会(原为兰溪市黄店镇篁屿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黄店镇八角井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土祥,男,196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永平,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上诉人章文立因与被上诉人胡连弟、唐美琴、兰溪市黄店镇八角井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兰溪市黄店镇八角井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唐土祥、唐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5)金兰黄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适用普通程序但未经开庭审理而径行作出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5)金兰黄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浙江省兰溪市人民��院重审。上诉人章文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胡玲玲审 判 员 叶金龙代理审判员 盛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施金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