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执恢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赵志磊、李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磊,李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313号申请执行人赵志磊,农民。被执行人李龙,农民。本院在执行赵志磊与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1)平民初字第28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明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志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