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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任战峰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战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8刑初279号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战峰,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濮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7年3月5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日被濮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原籍。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公诉刑诉(2017)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战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静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战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4日23时许,被告人任战峰酒后驾驶豫J×××××白色长安面包车,沿濮阳县梨园乡富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梨园乡后彭贯寨村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任战峰血液乙醇含量为129.15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述事实,被告人任战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且有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案发经过、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战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战峰犯危险驾驶罪成立。任战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战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鲁玉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藏 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