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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刑更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翟宇盗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翟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133号罪犯翟宇,男,1984年6月8日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0日作出(2009)南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翟宇犯盗窃、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6万元。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7年3月28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翟宇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4个月。但在减刑审理过程中,该罪犯本人申请撤回减刑建议。经检察机关建议,经执行机关研究决定,特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罪犯翟宇提请的减刑建议。本院认为,在审理罪犯翟宇减刑案件过程中,执行机关书面申请撤回对其减刑建议,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翟宇本次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许力中审判员 迟守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