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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4执572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绩溪县支行与曹自强、胡宝珍、王小军、洪可爱、汪少波、王碧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现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储银行绩溪县支行,王碧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4执572号之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储银行绩溪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华阳镇龙川大道338号。负责人:陈健,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碧芳,女,1975年9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绩溪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824民初65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碧芳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现已查明:被执行人王碧芳在农商行上庄支行,账号为100××××××××××××××××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碧芳在农商行上庄支行,账号为100××××××××××××××××账户内存款52000元;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斌(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