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任某与张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张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4民初198号原告:任某,女,198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廷国、窦丽华,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1,男,198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原告任某与被告张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廷国、被告张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张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每月1000元至孩子18周岁;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我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年××月××日在高碑店市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张某2,现由我抚养。我与被告刚开始认识的时候,他对我挺好,加上他能哄我,以至于我未婚先孕,后来因掩饰不住,便草率结婚。可是在结婚之后,特别是生完孩子之后,被告对我越来越爱答不理。被告在北京上班,每个月回来两趟,回来后对我也是不冷不热。2016年十一假期之后,被告就再也没有将我们娘俩接回去居住,并且还把门锁换掉,以至于我都进不了自己的家,孩子大人的衣服也换不了,只能住在娘家度日。前几天,我实在忍受不住,就用微信跟他聊天,问他怎么办?他说要不然就离婚,你起诉吧,我等法院的传票。现我与被告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只好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处。被告张某1辩称,我同意离婚。原告所说不全是事实,离婚是原告先提出来的,原告说我对她爱答不理也不是事实,我们在一起的时间原告想买什么我都给她买。原告明知道我有抑郁症的情况下,她还和她父母一块刺激我。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张槿程,现随原告生活。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庭审中,原告陈述有部分陪嫁物品,均在被告家里;被告称,原告陪嫁物品有电视1台、被褥5套、冰箱1个、衣服、电脑桌,热水器是被告后来买的,玉佛项链由原告带回娘家了。被告陈述,双方有共同债务欠被告母亲款约5万元;曾给原告改口费11000元,让原告买冰箱、电视;给原告买戒指花费8000多元;被告对所述未提交相应证据,原告予以否认。原告称,婚后自己把钱都交给了被告,无共同债务。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本院予以准许。双方子女张槿程现随原告生活,且年纪尚幼,可由原告抚养,由被告依法负担抚养费,数额以每月700元为宜。原告称陪嫁物品有电视1台、被褥5套、冰箱1个、衣服、电脑桌,被告对此无异议;上述陪嫁物品属于原告婚前个人财产,依法应归原告所有;热水器1台可归被告所有。双方对于各自主张的其他财产及共同债务,均未举证证实,且对方分别予以否认,故本院对此均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第7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任某与被告张某1离婚;二、双方子女张槿程由原告抚养,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每月20前给付原告当月子女抚养费700元至该子女18周岁止;三、原告陪嫁物品电视1台、被褥5套、冰箱1个、衣服、电脑桌,均归原告所有;热水器1台归被告所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被告平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志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