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06民初2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千之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绍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千之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周绍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6民初2280号原告沈阳市千之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路19-6号(6门)。法定代表人:刘玉龙,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宇,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周绍仁,男,1959年4月7日出生,住址沈阳市于洪区。(缺席)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87号。负责人:张铁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天姝,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沈阳市千之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绍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学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市千之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汪宇、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天姝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绍仁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阳市千之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12月24日23时40分,在沈阳市铁西区振工街建设大路,被告周绍仁雇佣的司机周旭驾驶辽LXXX**号重型货车与原告驾驶的辽AXXX**号车辆相撞,经交警大队认定,周旭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司机无责任。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4130元、停运损失5400元、交通费21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周绍仁未到庭,未答辩。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辩称,肇事情况属实,肇事车辆辽LXXX**号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100万含不计免赔,原告如能提供修车费发票,我公司将赔付原告车辆维修费413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停运损失,根据我公司的保险条款,为除外责任,我公司不负责赔偿,交通费我公司不予赔付。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4日23时40分,在沈阳市铁西区振工街建设大路,被告周绍仁雇佣的司机周旭驾驶辽LXXX**号重型货车与原告驾驶的辽AXXX**号车辆相撞,经交警大队认定,周旭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司机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将车拖送至辽宁新世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修理,共计花费维修费4130元,肇事车辆辽LXXX**号重型货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维修明细、租车单、交通费票据、维修费发票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及其权益受法律保护。周旭驾驶车辆与原告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旭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对原告的损失,作为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由于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优先赔偿原告的误工损失。关于原告主张的维修费的问题,原告事故发生后将车辆送至维修中心共计花费4130元,该费用应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关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210元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告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代步费应由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停运损失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告所有的车辆系租赁性质的车辆,原告雇佣的司机应具备相应的驾驶资质,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主张,故本院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沈阳市千之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4130元;二、被告周绍仁赔偿原告沈阳市千之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代步费210元;如果逾期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沈阳市千之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周绍仁承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尹学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