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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03执恢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XX、X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3执恢62号申请执行人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满族,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X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X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XX、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0703民初字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XXX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本金4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703民初字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竹审 判 员  边德柏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泽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