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2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章修智与上海众兴汽车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修智,上海众兴汽车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4民初2816号原告:章修智,男,1949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亚林,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众兴汽车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范关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东。原告与被告上海众兴汽车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高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亚林、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即医疗费人民币1,227.7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营养费3,600元、残疾赔偿金224,998.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误工费24,775元、护理费6,57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辅助费3,518.4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鉴定费2,000元、律师代理费4,000元,前款由被告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被告旅游公司辩称,对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医疗费无异议;营养费认可2,700元;护理费认可3,600元;误工费不认可;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费、交通费、律师费、鉴定费由法院判决;衣物损失费不认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6日9时许,被告旅游公司驾驶员高某某驾驶牌号为沪D1XX**的大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上海市青浦区公园路进华浦路东侧约100米处,因高某某驾车急刹,造成车内乘客原告章修智受伤的交通事故。本起事故发生后,为治疗伤情所需,原告共计花费医疗费1,227.75元、残疾辅助费3,518.40元。2016年6月2日,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2016年10月17日,原告经上海鋆道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章修智因交通事故致L3、4椎体骨折畸形愈合,腰部丧失活动功能50%以上构成XXX伤残;伤后可予以休息150日、营养、护理各90日。为此,原告支付鉴定费2,000元。因双方就赔偿无法达成协议,原告遂提起诉讼。另查明,1、为处理交通事故、治疗及诉讼等,原告花费交通费数百元;2、为本次诉讼聘请律师,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3、本起事故发生后,被告支付了原告10,000元;4、原告系非农业户籍;5、原告系上海XXX建筑咨询有限公司聘用人员,月均收入4,955元;原告因本起事故受伤休息五个月,期间聘用单位扣发其工资收入。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的交通事故相关部门作出责任认定,认定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章修智无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旅游公司应承担其驾驶员高某某的替代赔偿责任。原告章修智要求被告旅游公司承担其经济损失全部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在交通事故中造成的经济损失,即医疗费1,227.75元、残疾赔偿金224,998.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误工费24,775元、残疾辅助费3,518.40元、鉴定费2,000元、律师代理费4,000元,经本院审查,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衣物损失费均过高,结合原告的治疗需要及交通事故的事实,本院酌定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3,600元、交通费300元、衣物损失费200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众兴汽车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章修智医疗费1,227.75元、营养费2,700元、残疾赔偿金224,998.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误工费24,775元、护理费3,600元、交通费300元、残疾辅助费3,518.40元、衣物损失费200元、鉴定费2,000元、律师代理费4,000元,合计282,319.95元,扣除其先行垫付的10,000元,被告上海众兴汽车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章修智人民币272,319.95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29元,减半收取2,664.50元,由原告负担43元,被告上海众兴汽车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负担2,621.50元,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燕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