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2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邢台市桥东区泉东街道办事处新合庄村村民委员会与河北邢台无害生物制剂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市桥东区泉东街道办事处新合庄村村民委员会,河北邢台无害生物制剂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2民初659号原告:邢台市桥东区泉东街道办事处新合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新合庄村中心街73号,组织机构代码31994557-5。负责人:郑冬林,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鹏飞,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5201410664937。被告:河北邢台无害生物制剂厂,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予让桥北路,组织机构代码10591775-5。法定代表人:姚志山,系该厂厂长。原告邢台市桥东区泉东街道办事处新合庄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河北邢台无害生物制剂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台市桥东区泉东街道办事处新合庄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市桥东区泉东街道办事处新合庄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台市桥东区泉东街道办事处新合庄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邢台市桥东区泉东街道办事处新合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王金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薛 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