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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执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纪仁军与江西省上饶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第三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仁军,江西省上饶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第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777号申请执行人纪仁军,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被执行人江西省上饶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第三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负责人陆连峰。原告纪仁军与被告江西省上饶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第三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的(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134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江西省上饶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第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纪仁军支付工程款703,363元及空调安装费22万元;二、被告江西省上饶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第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纪仁军返还管理费47万元;三、被告江西省上饶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第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以703,363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向原告纪仁军支付自2014年1月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2,710元,由被告江西省上饶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第三分公司负担。因义务人江西省上饶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第三分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纪仁军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西省上饶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第三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江西省上饶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第三分公司未到庭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江西省上饶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第三分公司银行账户一处。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有关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江西省上饶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第三分公司名下有其他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股票等财产。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本院认为,根据上述执行情况,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134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俞海斌审判员  徐 强审判员  彭 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 辰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