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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2民初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彬与方琪泸州市蓝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彬,方琪,泸州市蓝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1220号原告:李彬,男,199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玲,重庆伟豪(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茜菲,重庆伟豪(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琪,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告:泸州市蓝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连江路二段十九号。法定代表人张玉成,执行董事。原告李彬与被告方琪、泸州市蓝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3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原告受被告施工项目部雇请,于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12月10日在被告施工项目部担任施工员一职,工资9000元每月。2015年,经原告和被告施工项目部结算,该施工项目部应付原告工资39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拖欠,特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李彬以受被告施工项目部雇请,被告拖欠其劳动报酬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但没有提供被告出具的工资欠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本案不符合普通民事案件纠纷处理范围,原、被告之间产生的争议属劳动争议,原告应当先行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彬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