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民终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韩修位、管士远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修位,管士远,贾思连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5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修位,男,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凤琼,男,196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管士远,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思连,男,195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少军,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上诉人韩修位因与被上诉人管士远、贾思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3民初3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修位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韩修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韩修位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韩修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贝贝审 判 员 孙 震代理审判员 郜志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