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辖终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安徽省万达物流有限公司诉创普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省万达物流有限公司,创普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韩立新,韩军,安徽菲迈斯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5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万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裕路1080号。法定代表人:韩立新,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创普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华,总经理。原审被告:韩立新,男,1968年2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审被告:韩军,男,1969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审被告:安徽菲迈斯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韩立新,董事长。上诉人安徽省万达物流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82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安徽省万达物流有限公司上诉称,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并非真实的合同签订地,双方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应当认定无效。据此,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争《有追索权保理合同》约定若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向本合同签订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并非真实的合同签订地的主张,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李 弘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崔琼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